各国对典当行的定位

发布时间:2014-05-04   浏览次数:1256

世界各国对典当行的性质定位各不相同,有的定位为金融机构,有的定位为消费信贷机构。


在美国,各州定位模式不同,两种情况都存在。


在法国,把典当行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1992年6月通过的《1984年法国银行法》修正案特别规定:只有市政信贷银行即典当机构,才是惟一的经政府授权经营典当的金融机构,并必须接受法国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的监管。


在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颁布实施后,废除了原有的典当商法,典当行是从事消费信贷的职能部门之一,由英国政府贸易和工业部公平交易处负责监管,典当行开业必须向公平交易处申领消费信贷执照。此外,爱尔兰、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加拿大哥伦比亚省、新加坡、马来西亚都规定典当行是消费信贷机构。


不论各国法律如何定位,理论界普遍认为典当行本质上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或称之为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同时,各国法律规定的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也是基本一致的。与银行不同,典当行不从事存款、信用贷款、一般担保贷款和结算业务,而只从事特殊质押贷款业务。《美国百科全书》给典当行所下定义即为“借款给以个人财产作质押者之机构。”英国《1872年典当商法》第6条规定:典当商指“开有一家店铺,以买卖货物或者动产、或者以货物或者动产质押发放贷款的人。”尽管各国所使用的文字多有差异,但对典当行定义的阐释基本相同。这表明典当行在各国的功能基本相同。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讲,银行和典当行发放质押贷款尽管类似,但在适用法律、贷款数额、贷款期限、贷款担保物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前者主要用于满足客户生产性信贷需求,数额通常较大;后者主要用于满足当户的生活消费需求,数额普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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