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功能看影子银行

发布时间:2014-04-22   浏览次数:1259

摘要:从本质上讲,影子银行是一种金融功能,也是某种投融资制度装置。研究影子银行,核心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这种投融资制度装置的风险结构如何,是否得到了狭义上的微观监管;二是这种投融资制度对金融宏观调控的影响如何。从本文分析可知,更应从金融功能而非机构角度来识别影子银行。只有区分影子银行的平行、复制或延伸类型,才能进一步分析好它们对流动性的影响,从而更准确地做好宏观调控。


关键词:影子银行,金融功能,流动性


从本质上讲,影子银行是一种金融功能,也是某种投融资制度装置。研究影子银行,核心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这种投融资制度装置的风险结构如何,是否得到了狭义上的微观监管;二是这种投融资制度对金融宏观调控的影响如何。


典型的美国影子银行


研究影子银行这类投融资制度装置,很自然地可以从研究银行入手。加里·戈顿认为,银行生产一种特别债务,典型的是活期存款。这种债务由于某些特征(如流动性高),产生了一种“信息不敏感性”,就像电一样,成千上万人每天打开和关上电灯,无需知道电如何工作。除非遭遇金融恐慌,债务变得信息敏感,每个人都希望有足够信息才敢交易,被迫成为“电工”,试图弄清“墙后管道”的秘密。但一般来说,只要人们保持信心,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入等各种安排一直令这些银行的债务处于掌控之中,信息就是不敏感的。


与此不同,像股权、其他一些债券的信息敏感性很高。例如股票往往通过集中的方式如交易所来交易,每只股票都有大量专业研究人员负责跟踪,买方也逐渐专业化。


正是对信息敏感与否的区分揭示了影子银行作为特定融资制度的部分本质。一些融资制度创造了类似的、平行于银行的信息不敏感证券,这是典型的影子银行。次贷危机中著名的“发起一分销”模式,即为“平行银行系统”的影子银行业务。


平行银行系统的核心特征之一是与信息敏感性证券关联的监管特征,这一特征隐含了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匹配。如果信息不敏感的话,存款人一般不会考虑其资金的去向问题。另一个核心特征是流动性创造。可以说,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抓住了要害,即影子银行是一种信用中介,其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化特征增加了金融风险,导致了监管套利,影响了政策决策。当然,不同国家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有不同的侧重点,如美联储Pozsar的定义对美国来说更加精准:影子银行是“通过诸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债务凭证与回购协议等证券化和担保融资技巧进行融资的机构”。可以看出,影子银行是一种特殊的融资制度,或者是根据资产来发行份额筹资,或者是依靠抵押品融资,存在杠杆化(实际就是流动性创造)的特征。


我国影子银行的类别


严格来说,我国还没有典型意义上的“平行银行系统”类影子银行。最为接近的是理财。但如果理财在表外,则属于代客经营的中间业务,其实与民间融资差不多。如果理财在表内,则属于银行自营业务,是一种变相的存款,并没有真正脱离银行系统,创造出一个平行系统。事实上,理财产品的购买者一般都认为它就是银行发行的高利率的存款替代品,。


我国的影子银行更多的是“复制银行系统”和“延伸银行系统”。原则上,直接信用如小贷、典当、租赁、民间融资等无论从监管还是从流动性创造角度看,都不符合影子银行的本质特征。但这些机构,有些从事变相吸收资金放贷的业务。虽然未必进行货币创造,改变货币总量,但可能改变货币结构,增加分析的复杂性,所以可以视为影子银行,本文称之为“复制银行系统”。我国更典型的是“延伸银行系统”,指以信贷资产出表为目的的各类业务,加上非银行类信用机构及民间融资中与银行关联的部分。委托贷款、信托贷款、还有很多复杂的通过理财进行的银银、银信、银证、银信证合作等,都可以视为传统银行出于规避调控目的进行的业务延伸。


甄别我国的影子银行


通常关注影子银行有两个目的:一是看是否得到微观监管,二是看是否存在对金融宏观调控的规避。如果将金融宏观调控作为广义货币政策的概念,它包括传统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宏观审慎监管、资本管制,甚至包括一些具有宏观影响的微观监管手段,那么其实在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框架中,两个目的是统一的,即在保障金融机构微观稳健与宏观流动性合理运动基础上更好地实现逆周期调节,核心是管理流动性。事实上,国外关注影子银行,正是因为看到了它们对现代金融体系中流动性运动新规律的影响,即融资流动性与市场流动性的相互作用对货币流动性的激活、创造与替代功能以及流动性膨胀收缩机制的影响。


按照上述标准,无论采取宽口径或窄口径以“机构”来划分,关于我国影子银行的一些研究都是不准确的。在不少研究口径中,自从影子银行概念诞生之后,一些传统的机构或形式就被冠以影子银行之名。一些直接信用如民间借贷、小贷公司、典当被笼统地看作影子银行。但从监管看,只要恪守“本分”,它们借贷双方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一般不会带来像信息敏感证券那样的外部性。从调控看,它们的信息价值其实也一直被关注,如利用民间利率揭示政策松紧。同样被笼统归为影子银行的还有很多资管产品(如货币市场基金、信托、券商资管、PE等),表面上看,的确有资金像存款或大额存单一样“存放”在这里,转而被运用,但是不是影子银行,核心还是是否有流动性的创造,且是否被有效监管。


其实,约翰.G.格利与爱德华.S.肖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将这些直接信用定义为“内在货币”,以和银行体系创造的“外在货币”相区别。在加里·戈顿分析中,回购协议、“发起一分销”之所以是平行银行系统类影子银行,是因为存在一种依托资产(类比于信贷)创造流动性(类似于存款)的平行机制。也就是说,判断影子银行的核心不是信用的提供,而是流动性的创造。信用提供有可能只是流动性转移,而影子银行业务既有基于抵押品的流动性放大机制,又与银行密切关联,或者本身就是银行间在进行,所以扩大了流动性。


如果不指出上述特点,很容易笼统地把大量直接融资全视为影子银行,这无疑增加了金融宏观调控分析的困惑。事实上,某些直接融资机构在我国被归类为影子银行,不是因为它们本身,而是因为实践中出现了功能的异化。于是一些小贷、典当等可能变成了“复制银行系统”,一些资管产品或机构变成了“延伸银行系统”,或兼而有之。但我们不能笼统说这些机构是影子银行,而应从“金融功能观”的角度认为,它们中有些机构异化或部分承担了影子银行的功能。


准确理解影子银行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对于做好监管与金融宏观调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归根到底,无论影子银行如何变化,调控所关注的焦点始终在于他们如何影响了流动性的创造、分布和运动趋势,如何蕴含着流动性的系统性风险。如果不从这个角度,很多关于调控的分析可能就被引向错误的地方。


从本文分析可知,更应从金融功能而非机构角度来识别影子银行。只有区分影子银行的平行、复制或延伸类型,才能进一步分析好它们对流动性的影响,从而更准确地做好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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